入会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2016-03-23 12:20 阅读次数: 】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文学书画艺术院
入 会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拥护、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文学书画艺术院章程;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文学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具备三、四、五条基本要求之一;
第三条 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
第四条 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第五条 从事文学、书画教育、编辑出版、文艺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入会成员须提交以下资料:1、书面入会申请材料;2、免冠证件照蓝底1寸2张、小二寸4张(另需电子版照片);3、缴纳档案管理费及网络推广费;4、近期优秀作品四幅及部分作品的电子版(用于网络推广)。
第七条 文学书画艺术院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里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对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或领导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文学书画艺术院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有遵守文学书画艺术院章程,执行文学书画艺术院决议,为维护文学书画艺术院利益做出贡献的义务;
第九条 文学书画艺术院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文学书画艺术院章程者,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文学书画艺术院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改权归文学书画艺术院。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文学书画艺术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