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网络搜索引擎存在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韩必省等30名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尽快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
政协委员: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的发展
尽快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
韩必省今日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在互联网从业者侵害公民权益方面,危害最大、问题最突出的是:一些搜索引擎服务商为牟取暴利,肆意助长各类假医假药、虚假广告、钓鱼欺诈、金融诈骗等违法信息泛滥,严重损害了公众权益。
为避免搜索引擎虚假广告的进一步泛滥,韩必省等30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搜索业务的发展,将之尽快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在新修订的《广告法》颁布实施之前,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严格规范此类行为,为公众创造一个真实、安全的信息搜索结果和环境。
韩必省说,我国现行《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侧重于对传统商业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而对于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没有涉及。他们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毫无争议地应属于广告范畴,理应接受《广告法》调整,理由在于,一是竞价排名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符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竞价排名向相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收费,通过文字链接的形式向搜索引擎的使用者直接推广其商品或服务,据此,可以认定这就是广告行为。
二是搜索引擎虽然在网民键入搜索内容后才显示搜索结果,与传统广告受众被动接受的传播形式有别,但其毕竟是通过人为干预模式使支付推广费的企业名次靠前,从而达到宣传推广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如果说广告网页的初创者从事的是广告经营行为,那么网络竞价排名所开展的技术创新和维护管理,就是在更高层面上经营广告;如果说发帖网站从事的是广告发布行为,那么网络竞价排名所进行的强力推介和有效链接,就是在更大范围内发布广告。
对此,韩必省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是完善立法,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纳入《广告法》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快修改和完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明确纳入其调整范围中。
其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明确区分自然搜索和有偿推广结果。工商部门应积极介入搜索引擎广告监管,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必须明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广告推广,不仅要加大对重点搜索引擎网站、重点行业网站的日常监测力度,更要督促各大搜索引擎服务商切实建立并完善广告审查机制。
第三,对搜索引擎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处罚力度,对假医假药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广告法处罚额度较少,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最高限额成为政府机构对企业的保护甚至是纵容。正是由于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收益,一些不法企业才会肆无忌惮。对搜索引擎有偿推广虚假广告行为必须进行严格处罚。特别是,对于通过搜索引擎有偿推广导致的假医假药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除了按照广告法加以处罚外,还必须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从法律上设置较重的处罚,才能对违法者心理上能够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因此,针对提供搜索有偿推广的特点,除按照广告费之外,还可按点击量等指标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设置处罚标准。
据韩必省委员介绍,在两会期间,这份提案包括他本人在内总共有30位委员联名后提交给了全国政协。据了解,目前,政协已经将这份提案提供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处理。韩必省说:“希望正如这份提案的主题一样,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尽快纳入《广告法》的监管,对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加以规范。”
专家表示赞同委员们提案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就是广告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非常赞同委员们的提案。他说:“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了更好的规范广告秩序,为了鼓励诚信,惩治失信,必须将搜索有偿推广纳入广告法监管中来。”
刘俊海认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就是广告行为。原因在于,一是它宣传商品服务、生产商和服务商等行为符合广告的特点;二是搜索引擎作为有偿的收费服务,覆盖面和宣传范围相对更广,随时随地都能搜索到。
最后,刘俊海说:“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广告法的法外之地。希望搜索引擎行业主动按照广告活动规范自己,按照广告收入去纳税,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对此,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一杰表示,对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究竟能否纳入《广告法》来进行规范这一问题,首先要看这种推广方式是否符合“广告”这一定义。按照我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指的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现行的《广告法》是1994年公布、1995年实施的,而搜索引擎有偿推广则是在这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兴形式,所以对于这种新的表现形式能否被认定为是“广告”并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是可以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予以规范并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
李一杰认为,首先,最好能对搜索引擎有偿推广这一行为作出一个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在其性质和法律关系确定之后,可以再进一步确认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对其进行调整,如通过修订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广告法》、将这一行为纳入到《广告法》的规范范围内,或是依然按照其他部门法(如前面提到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