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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信息时间:2014-01-02 21:05 阅读次数:

     光明网苏州12月31日电(李锦 实习生丁依宁)从苏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苏州在全国17个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中,率先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在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非遗进行分级、分类保护,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不同,《条例》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并进一步明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根据各类非遗的不同存续特点与趋势,创造性提出了四种保护方式,分别为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并对每一种保护方式都进行了简明的阐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在于传承,开发利用的基础在于传承,而传承的力量就在于人才。”苏州市文广新局局长陈嵘表示,由于非遗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苏州有些项目面临着传承链条断裂的威胁。破解这一难题,《条例》提出对非遗濒危项目学艺者进行专项资助、对达到一定技艺水平的非遗濒危项目学艺者参照引进紧缺人才的户籍准入办法等进行扶持。

  《条例》还对未取得非遗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擅自以非遗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名义生产、销售、宣传非遗产品的行政处罚,这在全国属于首创。

  针对部分非遗项目存在着原材料枯竭从而影响到项目存续的问题,《条例》强调保护珍稀原材料。鼓励种植、养殖与非遗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植物等天然原材料;鼓励科研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与非遗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经普查,苏州现有非遗项目2938个。其中,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6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29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主任龚平表示,非遗主要是农耕文化的产物,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对非遗的保护传承营造生态环境。

  为保护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早在2004年,苏州就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同年6月,率先在全省出台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6年又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之后,相继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职机构、设立了专项资金、建立了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江苏省乃至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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