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理念在逐步成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不仅强调其整体性,而且所指已扩大到其环境风貌或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文化生态问题日益得到重视。
贺云翱
“文化遗产”广义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到今天的一切文化遗存。从目前实践领域而言,“文化遗产”大体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形态的文化遗产(如城市遗产、线路遗产等)、人与自然共同作用形成的文化景观类遗产、文献遗产等各类“文化遗产”以及一系列更加细节性的遗产类别。
人类对先人创造的文化遗存或文化财富的关注至少在4000多年前已经开始,古代
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在4000多年前已开始寻找、保藏前代珍品奇物。欧洲中世纪时,教堂、修道院、领主庄园等都有古物
收藏和文献收藏,大约从中世纪开始,“古物”的收藏开始具有越来越显著的学术倾向。14~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希腊、罗马文物得到空前的重视,许多欧洲国家出现文物考古和收藏的热潮。17~18世纪,近代公民共享性的文化遗产保存机构“博物馆”诞生。19世纪,作为文化遗产保存、展示、教育机构的博物馆事业获得进一步发展。
20世纪中上叶,出现了由传统的单体、局部的“古物”观或“文物”观向现代的、整体的、系统的“文化遗产”观转变的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对“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其保护内涵也在不断丰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遗产”理念在逐步成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不仅强调其整体性,而且所指已扩大到其环境风貌或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文化生态问题日益得到重视。
中国周代时,政府的“天府”、“玉府”成为专门的文物藏所。到汉代,则有中央“天禄”、“石梁”、“兰台”作为文物、图书的收藏机构,南北朝私人收藏兴起,北宋时期研究古物的“金石学”发达,从这一时期开始一直到民国,金石、古董、古玩、古物、古迹、名胜等成为类似于当今“文物”及“文化遗产”的代名词。新中国建立以后,长期使用的是“文物”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文化遗产事业进入新阶段,它以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和“历史文化名城”或城市遗产的研究与保护为重要起点。1985年开始,在国际上占有先进地位的“世界遗产”的概念和行动对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变革和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2005年,“文化遗产”概念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取代“文物”概念,标志着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对“文化遗产”领域和价值认知的成熟。这一转型对近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作用。
我国建立“文化遗产”概念和实践体系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学术价值。
第一是中华文化复兴的需要。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和西方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是在西方工业文明的侵略、冲击甚至是取代下开始的,存在着文化的转型、保护和复兴的三重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存在“文化危机”,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华文化复兴是必须完成的任务。
第二,“文化遗产”的体系建设具有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需求的优势。党的十六大以后,在中国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目标里,“文化建设”是主要目标之一,而文化遗产事业恰恰又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第三,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也是中国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举措。
对中国而言,文化遗产事业已经是一项国际性的事业,它主要有两个标志,第一是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目前很多理念都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它本来就是一个国际化的产物;第二是中国面临全球化的进程,我们要参与世界遗产事业,要与其他国家开展文化交流、文化合作,没有对文化遗产资源的广泛汲取和利用是不可想象的。中国作为联合国的一个组织成员,是“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为了保持与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事业和研究水平同步发展,也需要建立完善自己的文化遗产事业体系,为人类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第四,文化遗产事业具有社会实践创新和文化科学创新的重要价值。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把原生文明传承到今天的大国,有着非常复杂的多民族、多区域、多板块的内部文化结构关系,因此,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传承、复兴、发展的任务就特别繁重和艰巨,文化遗产也成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文化的重要内涵。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迄今,许多文化遗产的内涵还没有得到科学的发掘和认知,文化遗产领域的从业者人数偏低、经费不足、高水平人才匮乏,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行为也屡禁不止。随着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文化遗产资源的重大价值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政府和社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及科学利用的投入力度也会不断加大,这将为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创新提供巨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系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
《中国科学报》 (2013-11-25 第7版 观点)